2011年7月12日 星期二
佛教的財富觀 《福慧 隨身書》 No.004 ◎印順導師 著
三、 如法求財不以非法~15-21
什麼是如法〈依法、合法〉,什麼是非法呢?一般人以為從辛勞職業得來的財物,便是合法的,其實未必盡然。從非法職業得來的財富,是種下苦因的,這又有兩類:
〈一〉非國法所許:如從事的職業,沒有違犯國家──或是居留地國家禁令的,便是正業。如國法所不許的──或不許民營的,不許外僑經營的,不許種植〈如鴉片〉或出賣的,就不可以作。國家的法令,不論國民或僑民,都應該遵守。雖然國家的法令,未必都是對的。如不同意國家的法令,認為不合理,也得依正當的辦法來求補救,求改變,切不可陽奉陰違,觸犯禁令。
〈二〉非佛法所許:有些職業,不一定是國法所禁的,但依據佛法,卻是一種不正當的職業,這就是以殺、盜、淫、妄、酒等,解決生活的職業。如屠宰,漁獵,或被雇負責殺人,或製造殺生的器具等,便是與殺有關的非法職業。又如專門偷盜─ ─小偷,土匪;或開設淫窟,出賣淫畫、春藥為生的;或東欺西騙,以說謊為職業的;或釀酒,開設酒館等,便是與盜、淫、妄、酒有關的職業。這些,凡是良好的佛弟子,是要避免的。
這一點,不論在家或出家眾,都要互相勸勉,不但自己不作,還得勸教内善信,共同避免觸犯。我們中國佛教徒,對職業問題,每不夠注意。有的是不知道,有的明知道自己的職業是不合佛法的,但或為了是祖先的遺業,或為了生計改變的不容易,還是做下去。
其實有真切的信仰,真實的信解善惡因果,就應該拿出勇氣來改革,不惜犧牲,忍受痛苦來改革!信佛就應依法而行,希望作佛弟子的,應特別重視這點。
有的,雖從事正常的職業,但在職業上,或與朋友往來上,非法得財。廣義的說,這都等於是竊取的。因為非自己所應分得的,而現在取得了;是應該付給人的,而現在卻逃避了。這種財物不應有而有,一切屬於非法。其中有是一般性的,也就是任何人都可能違犯的。問題很複雜,例子也多,現在略舉經典上常說的幾點。
1、「竊取他物」:這不是以偷盜為職業,而是偶然的。對於別人的財物,起貪染心,設法竊取,或順手牽羊的取為己有。又如別人遺失的東西,拾到了應該歸還原主,不但佛法如此,現代的國法也如此。如拾得而私藏起來,也就等於竊取。還有,對國家都有納稅義務,如故意延不繳納,如營業稅、所得稅、土地稅等。或是偷漏捐稅,走私,以多報少等。這是減少國家收入,增益自己財富,屬於非法得財。
2、「抵賴債務」:借債應該歸還,如抵賴而故意不還,是非法的。不過,有的不幸而事業失敗,破產了。依因果律說,來生也是要償還的。但他確是事業失敗,無款可還,即不能說是非法。可是有的事實上有能力歸還,藉口失敗,而不肯清還債務,這已是非法了。還有故意倒閉他人的貨款、存款,而自己是愈倒愈富,這不但國法所不許,佛法上也是惡中之惡!
3、「吞沒寄存」:有把現款存放到別人的名下;或是金寶財物,為了外出等原因,寄存在親戚朋友家裡。但日子一久,受人寄存的,便抵賴說並無此事,說那些是他自己所有的。還有把金錢和一些重要的手續,委託知己,寄存在友好處。等到寄託人死了,受託人便吞沒寄存的一切,欺負他的後輩,這都屬於非法之例。
4、「欺罔共財」:幾個人共同投資,組成一個公司;公司的財產,便是股東的共財。如某一股東,負責在公司辦事,拿出偷天換日手段,偽造賬目,欺弄股東,把共有財富,轉移到自己的腰包去。又如弟兄的共有財產,未分家時,有的先於中竊取,化公為私,這都是欺罔共財的非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