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

心念與業報

(釋厚觀)
一、前言
「心念與業報」之間的關係非常複雜,對於我們的未來具有重大的影響力,因此值得我們好好探討,並深入思考一個關鍵性的問題:影響業報輕重的因素有哪些?
舉例而言,同樣是「殺」,但殺佛、殺阿羅漢、殺父母或殺畜生,由於殺的對象不同,會產生不同的果報;此外,發心動機、行為手段等等差異,也會對業報造成不同的影響。
同樣在做一件事,怎麼做才能令它費力少而成效大,能夠更利益眾生,乃至能夠消除自己的煩惱,實在是深者見之深,淺者見之淺。好比說原本大家都高高興興地發心做志工,但日子久了,有的人開始起煩惱,對於被分派到的工作挑三撿四;有時候做著做著,心裡又起了很多的副作用,如貪心,或者是憍慢心,反而讓自己越做越不快樂。如果我們能夠學習著一邊做志工,也同時磨練自己的意志,時時觀照自己的心念,發現自己的缺點,更進一步斷除貪念、憍慢心等種種煩惱,這樣的志工事業才會是真正的利人又益己。
二、何謂「業」?何謂「報」?
在暸解「心念與業報」的關係之前,首先,我們要瞭解什麼是「業」?什麼是「報」?
(一)「業」:行為、動作。由身口意的活動,而有招感果報的潛在能力
「業」是動作、行為的意思。凡由意志力所發動的,都是業。不過,這裡所要說明的「業」,主要是指我們心裡所起的念頭、嘴巴所講的話、身體所行的活動,而引發的一種動力;而這種動力,將會感得某種果報。例如:有人生氣了,罵人,甚至打人。不是說嘴巴罵過,動手打過就算了,這樣的動作是會招感某種惡果的。而且不是說口罵、動手的才算,連「生氣」這種內在的意念活動也會招感果報!舉凡身、口、意種種的活動,有一種招感未來果報的潛在能力;這種潛在的能力,就是「業」。
(二)「報」:果報,異熟
由業力所招感的「果報」,又稱為「異熟果」,即「異類而熟」。為什麼叫「異類而熟」呢?就是說我們做了善業,會招感樂報;造了惡業,則招感苦報。一般人常聽到的:「善有善報,惡有惡報」,其實這是隨俗的說法;嚴格地說,應該是「善有樂報,惡有苦報」。而業在未受報之前,如沒有修證得解脫,業的潛能是一直存在的,即使經過百千萬劫,業力仍不失壞。只要因緣和合,業力就會招致果報。
然而,並不是一造業就會立刻感果。從造業到感果,需要一段時間,不過這時間有長、有短。有的是這一生造業,當生就感果,這叫做「現報業」;有的是今生造業,來世才受報,這稱為「生報業」;有的是今生造業,隔一生或多生才受報,稱為「後報業」。我們可以做這樣的比喻,業就像種子,有的種子種下去,經過半年就結果;有的則經過一年;有的更久,經過多年之後才結果。
而種下種子之後,它是否一定會結果呢?這也不一定,因為這中間還需要種種條件,如陽光、水、肥沃的土壤等養分才行。雖然我們種下了惡的種子,但如果斷絕一切助緣,它就會變成焦芽敗種。同樣地,我們造了惡業,也要種種的助緣才會結惡果,這個助緣是什麼呢?就是煩惱。如果我們把煩惱斷盡了,因緣不具足,惡果是不會成熟的。所以,修行的重點,不是在消滅這苦報身,而是不要造惡業;最重要的,是要斷除煩惱!
三、業的類別
對於業的性質有了初步的認識之後,進一步來看業的分類。
(一)身業、語業、意業
首先,以業所依的對象來看,可區分為「身、語、意」三業。或許有人會想:「表現於外的身、口業比較重,如果只是心裡胡思亂想應該沒有關係。」其實不然,意念才是最主要的,因為是由內心的意念來決定這個業是善,或是惡;是輕,或是重。如《成實論》卷9〈三業輕重品第119〉(大正32,307a5-b24)云:
三業中何者為重?身業耶?口業耶?意業耶?……
答曰:……經中佛說:「心為法本,心尊心導,心念善惡,即言即行。」故知意業為重。……
又意業力勝身口業,如《和利經》中說:「外道神仙起一瞋心,即滅那羅于陀國。」
這裡所舉的《和利經》與《中阿含》卷32(第133經)〈優波離經〉相合 1。經中說:假使有人拿一把利刃,從早到晚砍殺那難陀國內所有的眾生,即使砍一整天也砍殺不完;可是有禪定的人一發瞋心,便能以神通力讓那難陀國內所有的眾生燒成灰燼!由此可知,身口意三業之中,以意業為重!
(二)善業、惡業、無記業
「善」,原則上有兩層意義,一是我們發心行善,二是能令人受益。如果可以兼顧這兩種層面,當然是最好。如前面所說:「善業招感樂報,惡業招感苦報」。除了善業、惡業之外,還有一種非善非惡的,叫做「無記業」。
此外,還有與禪定相應的「不動業」。與色界定或無色界定相應的業,當然是善的。也由於禪定的特徵是不動亂,所以造作的業就稱為「不動業」。而這種不動業能招感色界、無色界的生死;前面所說的善業、惡業,則是能感得欲界生死的業力。
(三)定業、不定業
什麼是「定業」呢?故意造作的強業,必定招引某種果報。如《中阿含‧思經》2 所說,如果故意造業,佛說他一定會受報;如果不是故意造業,不一定會受報。
事實上,業的必定受報與不必定受報,有時候是看我們有沒有足夠的時間懺悔,如《中阿含‧鹽喻經》3 所說:好比這裡有一包一斤的鹽,以及一包二十斤的鹽,如果把這包一斤的鹽倒進杯子中,而二十斤的鹽丟入大河裡,哪裡的水嚐起來比較鹹苦?當然是杯子裡的水會比較鹹苦。但是,哪裡的鹽比較多呢?當然是丟到大河裡的多。也就是說,即使是重大的惡業,如果有足夠懺悔的時間,例如壽命長,又能遇到善知識,精進修學佛法,勤修戒定慧,就能使重業輕受而成為不定業。反之,若故意作惡,沒有足夠懺悔的時間,或是完全不知悔意,那麼就一定會受苦報了。
在《金剛經》(大正8,750c24-27)中有這麼一段描述:
善男子善女人,受持、讀誦此經,若為人輕賤,是人先世罪業應墮惡道,以今世人輕賤故,先世罪業則為消滅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
有人誦持《金剛經》以後,反而受人輕賤、侮辱。或許他會想:「我不讀誦還好,讀誦了反而變成這樣,乾脆不要持誦好了!」其實,如果這樣想就錯了。《金剛經》的意思是:這個人由於過去所造的惡業,本來會墮到地獄、畜生、餓鬼等惡道去,由於受持《金剛經》的功德力,使他重報輕受;雖現在受人輕視,但來世不會再感三惡道的果報了!
(四)共業、不共業
只影響自己本身的是「不共業」,又稱為「別業」;同時影響自己和他人的則是「共業」。舉例而言,一家有三個女兒,出嫁前的成長環境都差不多。但長大以後,各自嫁到不同的家庭去,三個人各自有不同的發展與際遇,這就是個人的不共業。
大眾的共業,會彼此互相影響,相攝相拒,展轉而構成自他間的複雜關係。就像你對人慈顏善目,人家也會對你有好感;如果我們動不動就擺著一張臭臉,當然別人也會不高興,這會互相影響的。
如果能夠深入瞭解佛教所謂共業的道理,找出原因,對症下藥,對於大眾的共業就能加以扭轉。譬如社區環境很差,廢棄物到處堆積,孳生蚊蟲而帶來登革熱的病源。要根絕這種病媒蚊,不是只靠一家一戶將積水容器清理乾淨就可以解決的,必須整個社區,乃至鄉鎮縣市共同維護環境清潔,才能減少這種疾病的蔓延。
也就是說,依「共作共受」的法則,大眾的共業要大家同心協力一起來改變它,否則即使是聖人也無能為力。菩薩說要建設人間淨土,而真正的淨土,不只是淨化自己身心而已,必須所有眾生的身心清淨了,佛土才能真正的清淨。
(五)引業、滿業
「引業」是一種特別強大的業力,引導眾生得到一個總報體,成為天、人、餓鬼、畜生、地獄等五趣中的某一趣,這種特強的業稱為「引業」。譬如說,提婆達多持戒、苦行,也得禪定並具有神通,但是因為以惡心出佛身血,這樣的惡業太強大了,而導致他墮入地獄。
還有另一種業稱為「滿業」。滿業不像引業這麼強,雖然不能引導眾生感得生死的總報體,但是會影響我們的報身是否圓滿。譬如六根是否具足,相貌是否莊嚴,音聲是否優美等等,這種業叫做「滿業」。
《俱舍論》4 舉了一個比喻,譬如一位畫家,先以單一的顏色畫出一個形狀,完成外形之後再填入眾多的色彩。而「引業」就如同以單一的顏色,勾勒出一個人形或是一個畜生;「滿業」就像填入眾多的色彩一樣。我們同樣是人,但每個人的相貌都不同,資質、音聲,乃至知識、才能都不一樣,這就是「滿業」。
四、人與人之種種差別,是由哪些業所造成
我們現在都是人,但人與人之間有種種的差別,這種種的差別又是由哪些因素而形成的呢?歸類起來有三大項:
(1) 過去世個人的滿業
(2) 現在世個人的別業
(3) 現在世眾生的共業
(一)過去世個人的滿業
我們是人,過去世都做過某些引業,引導到人道來,儘管有白人、黑人,但是兩個眼睛、一個鼻子,都差不多。可是,莊嚴與否等種種就不同了,這即是由於過去世的滿業所導致。
從「引業」來說:投生到人道比畜生道好。但是,生而為人,一定比畜生更有福報嗎?這可不一定。有的人生在戰亂的地方,沒有東西吃,瘦成皮包骨;然而也有人家的寵物,雖然牠是在畜生道,可是生活享受卻好得很。主人不但準備豐盛的美食給牠,還幫牠洗澡,帶牠散步。所以從這一方面看,這寵物在過去世的「引業」雖然沒有像人這麼好,但在「滿業」方面卻得到人的照顧,很有福報。
譬如大家同樣都在布施,行布施得到人天果報,這個大致上是一樣;但是在滿業上,那可千差萬別了。有人布施時憍慢自高、給人難堪,有人恭敬地親手布施;有的人是等富有之後才要布施,有的人雖自身貧困卻難捨能捨。這些滿業有種種不同,自然感得的果報也就有所差別了!同樣是富貴的人,有的很清閑,財源滾滾而來,大家也對他很好;可是有的人雖然很富有,卻整天忙忙碌碌、戰戰兢兢,到處惹人嫌,常常怕有人來對他行搶、下毒。因此,我們應當留意:雖然同樣做一件事,內在的發心,身口的行為,一點一滴微妙的差異,都會感得不同的果報!
(二)現在世個人的別業
第二項特別重要,就是「現在世個人的別業(不共業)」。因為「過去世的滿業」雖然在先天上決定了人生的一部分,但是如果後天的環境不同,或是個人的努力不一樣,因緣還是會改變的!例如雙胞胎,相貌、體型都很相似,但如果其中一人生活有規律,非常重視保養自己的身體,而另外一人完全採取相反的生活方式,那麼結果還是會不一樣的。
儘管有的人一生過得不怎麼如意,但是過去世的業已經造了,無法重來,光是懊惱也於事無補,那麼我們應該從哪裡下手呢?其實,真正要努力的,是「現在世個人的別業」!
從前有一個老人去參觀孔廟,他覺得孔子不論是在學問、德行、教育各方面都非常好,不愧稱為「至聖先師」。因此他心裡非常嚮往,立志要學聖賢,旁人卻譏笑他:「你都七老八十了,還想學聖人?孔子十有五而志於學,三十而立,四十而不惑,五十而知天命,六十而耳順,七十才從心所欲,不踰矩。你年紀都已經這麼大了,還想學孔子,談何容易啊!」結果,他回答一句話:「儘管我不能與孔子並駕其驅,趕他幾步也好!」
「趕他幾步也好」,真是有志氣啊!與其花許多時間和精神在追悔過去,倒不如多用心於現在!
(三)現在世眾生的共業
第三項是「現在世眾生的共業」。也就是說,即使自己非常地努力,有時候仍抵不過外在環境強大的力量。就像有人非常認真工作,想要賺大錢,但如果景氣不好,願望也是難以達成的。譬如說一個資優兒童,不是說天生頭腦好就一定有成就。資優兒童要能夠有成就,事實上還需要具足相當多的因素,例如:父母是否能夠慧眼識英雄,加以因材施教?有沒有善知識輔導?而且要成為大器,也不是一蹴可成的,需要長時間的培養。因此,沒有足夠的體力、耐力與恆心也是不行的。
有人經常懊悔業障重,將種種不如意的原因都歸咎到過去世。其實,決定人生業果的三項因緣中,過去世的業只是因緣的一部分,並非全部。過去世的業已經過去了,真正可以下手之處是現在世個人的別業,其次是眾生的共業。唯有在「個人的別業」與「眾生的共業」上分別進行,持續地精進,如此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。因此,與其一直懊悔過去世沒做好,何不就今生的各方面好好努力!藉由對因果業報的瞭解,以及學習正知正見的佛法,就可以對症下藥了。
五、隨業受報(隨重、隨習、隨憶念)
我們一生當中作了許許多多的業,有善的,也有惡的。作善業會得人天報;作惡業,則會墮畜生、餓鬼、地獄等三惡道。我們作了這麼多的善業與惡業,到底會隨著哪些業而投生到哪一道呢?歸納起來,隨業受報主要有三類:1、隨重;2、隨習;3、隨憶念。
(一)隨重
「隨重」,就是說儘管業有善有惡,但是其中有一些業力特別強大,如果造了重大的善業或重大的惡業,一期生命結束之後馬上就會去受報了。對於一位造了重大善業的人來說,即使我們沒有幫他助念,他也早就生天,或轉世到人間去了。
(二)隨習
「隨習」,即是隨著習性,由於善的習性或惡的習性,而形成一種慣性的作用。在《雜阿含經》5 中記載了一則大名長者的故事,說明了平日養成善的習性之重要性。這位大名長者平時就很虔誠地念佛,有一天他請教佛陀說:「世尊!如果有一天我在十字路口不小心被車子撞了,那時候我來不及念佛,那麼我會不會下地獄?會不會往惡道去?」佛陀回答:「你平時就有善的習性,你放心,即使那時來不及念佛,還是會往生善道,就像一棵大樹一向往東南方生長,一旦砍斷了,它還是會往東南倒的。」
所以,如果平常就潔身自愛,心裡很清淨的話,這時候就能正念提起,有善的習性就會往善道去。反之,如果我們平常就養成貪的習性,最後我們要往生的時候,幻相一顯現,一念執著就跟著投胎到畜生道或其他惡道去了。
(三)隨憶念
「隨憶念」,就是隨臨終時的那個憶念。如果生前並沒有造作特別重大的善業或惡業,也沒有特別強的善的習性或惡的習性,這時候他要往哪裡去是都有可能的。如果臨終時憶念善行,就會引發善業往生人天道;如果憶念惡行,就會引發惡業而墮落三惡道。「臨終助念」主要就是針對這一種人,助他一臂之力。但如果他惡業太重了,或平常惡的習性太深了,即使有人助念,他也不容易受用!
六、臨終一念
《大智度論》中闡述因緣業報時,以畫師為喻,強調人若造作正行業,則會得好報;反之,造邪行業,則得惡報。如《大智度論》卷24(大正25,238b11-23)云:
人命終時,是業來蔭覆其心,如大山映物。是業能與種種身,如工畫師作種種像。若人以正行業則與好報,若以邪行業則與惡報。如人事王,隨事得報。如是等分別諸業相果報。
復次,如《分別業經》中,佛告阿難:「行惡人好處生;行善人惡處生。」
阿難言:「是事云何?」
佛言:「惡人今世罪業未熟,宿世善業已熟,以是因緣故,今雖為惡而生好處。或臨死時善心心數法生,是因緣故亦生好處。
行善人生惡處者,今世善未熟,過世惡已熟,以是因緣故,今雖為善而生惡處。或臨死時不善心心數法生,是因緣故亦生惡處。」
工畫師就是指會畫畫的人,會畫人像、畜生等像。其實,會讓我們感得人身,或感得畜生道,都是由我們自己造的業而來。接著《大智度論》引《分別業經》,描述佛陀曾為阿難說:「有人行惡,但往生善道;有人行善,卻往生惡道。」
阿難覺得很奇怪,這豈不是與我們平常說的「善有善報(樂報)、惡有惡報(苦報)」不符了嗎?
佛陀回答:行惡之人投生到好的地方去,有兩個原因:一是因為這個惡人今世的罪業尚未成熟,而宿世的善業已經成熟了;二是因為他臨死時,生起了強力的善心心所法。
反之,行善的人卻投生到不好的地方去,也有兩個原因:一是此人今世的善根尚未成熟,而過去世的惡業已經成熟了;二是他臨死時,起了強而有力的不善心心所法。
接著《大智度論》(大正25,238b23-27)又有一段問答,值得深思:
問曰:熟不熟義可爾,臨死時少許時心,云何能勝終身行力?
答曰:是心雖時頃少,而心力猛利,如火如毒雖少,能成大事。是垂死時,心決定猛健故,勝百歲行力。
有人問:如果說罪業成熟或未成熟而導致先到哪一道去受報,這個說法我同意;不過,臨終時短短的一念,為什麼能抵得過一輩子所作的善業或惡業呢?
《大智度論》中回答的相當好,龍樹菩薩說:這種心念雖然短暫卻強而猛烈,如火、如毒。就像一把無明火能燒功德林,我們花了多年的心血行功立德,可是一個瞋念就可以把它給燒光了!辛辛苦苦砍柴砍了三年,堆了滿滿一屋子,點一根火柴來燒,要燒三年才燒得完嗎?不需要,一下子就燒完了!毒呢?也是如此,量很少,不必吃飽,一點點就能夠要人命。而臨死的心念如果很強的話,就像火或毒藥一般,「決定猛健,勝百歲行力」。
因此,同樣是臨終一念,要看你是善念還是惡念,也要看這一念到底強到什麼程度。如果說這一念特別強的話,有時候甚至會勝過平常所造普普通通的業,而讓他先去受報,這一點值得我們留意!
七、罪福皆由「心」生差別
同樣是做一件事,但是因為發心的不同,得到的果報有的是罪,有的是福。如《成實論》卷7(大正32, 294a18-23)云:
有故則有罪,不故則無,諸業皆以心差別。故,有上、有下。若無故心,云何當有上、下?如醫與非醫俱生人苦,以心力故罪福差別;又如兒捉母乳則不得罪,以無染心故。若染心捉,則便有罪。當知罪福皆由心生。
若故意作惡則有罪;若無惡念,則不一定會結罪。「故意作業」又隨心念之強弱而果報有別。譬如醫生醫病,有時候幫病人打針,推拿或接骨等等,弄得病人哀聲連連,但用意是在治療病症;另外,有的人不是醫生,卻惡意地傷害眾生,讓人苦不堪言。因為發心不同,目的不一樣,所以醫生得福,非醫生者得罪。又如嬰兒捉觸母親的乳房,由於沒有染心,所以沒有罪;如果是外人有染心的話,當然就有罪。所以,罪福不是由身或口的行為來判斷的,主要是在心,以心念的善惡,或是有意無意來決定是罪、是福。
《成實論》卷7(大正32,294b2-4)又云:
如有三人俱行繞塔:一為念佛功德,二為盜竊,三為清涼。雖身業是同,而有善、不善、無記差別,當知在心。
好比說有三個人同樣都去繞塔,一個人是為了念佛功德去的;第二個人是為了去偷功德箱的錢;第三個人並沒有起特別的善念或惡念,而只是因為佛殿清涼而去納涼享受。這三個人,雖然身業相同,但是心念不同,所以有善與不善、無記的差別。可知罪福是由心而生差別,心念相當的重要!
八、由五因緣決定所犯下、中、上品差別
「心」決定業報輕重的要素很多,而罪業的輕重有別,到底是由哪些要素決定的呢?就惡業而言,《瑜伽師地論》卷99(大正30,870b7-c9)中舉出了五種因緣:
由五因緣,當知所犯成下、中、上三品差別。何等為五?一由自性故,二由毀犯故,三由意樂故,四由事故,五由積集故。
(一)由自性者:謂他勝罪聚是上品罪;眾餘罪聚是中品罪;所餘罪聚是下品罪。
復有差別,謂彼勝、眾餘是重品罪;隕墜、別悔是中品罪;惡作罪聚是輕品罪。如是應知,由自性故,諸所犯罪成下、中、上三品差別。
(二)由毀犯者:謂無知故,及放逸故,所犯眾罪是下品罪;煩惱盛故,所犯眾罪是中品罪;由輕慢故,所犯眾罪是上品罪。如是應知,由毀犯故,諸所犯罪成下、中、上三品差別。
(三)由意樂者:謂由下品貪瞋癡纏所犯眾罪,是下品罪;若由中品是中品罪;若由上品是上品罪。如是應知,由意樂故,諸所犯罪成下、中、上三品差別。
(四)由事故者:謂雖現行相似意樂,而由其事非一類故。應知所犯成下、中、上三品差別。如以瞋纏於傍生趣所有眾生故思殺害,生隕墜罪;即以如是相似瞋纏,或於其人或人形狀非父非母故思殺害,生他勝罪,非無間罪;即以如是相似瞋纏於人父母故思殺害,生他勝罪及無間罪。如是應知,由事別故,諸所犯罪成下、中、上三品差別。
(五)由積集者:謂如有一,或犯一罪,不能如法速疾悔除,或二或三乃至或五,如是應知,由積集故,成下品罪。從此已後,或犯十罪,或犯二十,或犯三十,乃至或犯可了數罪,不能如法速疾悔除,如是應知,由積集故,成中品罪。若所犯罪其數無量不可了知,我今毀犯如是量罪,如是應知,由積集故,成上品罪。
《瑜伽師地論》說:決定所犯的罪是下品罪、中品罪、還是上品罪,有五種因緣:一由自性故;二由毀犯故;三由意樂故;四由事故;五由積集故。以下分別解說。
(一)第一種因緣:「由自性故」
此中「自性」有兩種說法:
A、第一說:
1、上品罪:「他勝罪聚」,又稱為「波羅夷」,這是最重的罪,如故意犯殺、盜、淫,或故意大妄語:沒有得禪定,故意說已得禪定;沒有證果,故意說已證果。類似這些,都是很重的罪,這叫做上品罪。
2、中品罪:「眾餘罪聚」,又譯為「僧殘」,「眾」就是「僧」,「餘」就是「殘」,這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二重罪。
3、下品罪:「所餘罪聚」,即是他勝罪聚(波羅夷)和眾餘罪聚(僧殘)以外的罪。例如:小妄語、殺畜生,或是其他的罪。
B、第二說:
1、上品罪:「他勝罪聚」、「眾餘罪聚」。這即是出家戒法中的第一重罪及第二重罪。
2、中品罪:「隕墜」、「別悔」。這是出家戒中「波逸提」、「波羅提提舍尼」之類的罪法。 如佛陀規定出家眾只能擁有一個鉢,但是有的人太貪心了,一下子搜集好幾個鉢,就屬於這一類。
3、下品罪:「惡作罪聚」。如衣冠不整,行住坐臥沒有威儀等等,這是下品。
由於戒法的不同,因而罪之輕重有別,這叫做「由自性故」,所犯成下、中、上三品差別。
(二)第二種因緣:「由毀犯故」
1、上品罪:輕慢、嫌恨心,即是輕視、嫌恨眾生。菩薩本來應該以慈悲心接引眾生,但卻對眾生輕慢、嫌恨,這等於是捨棄眾生,嚴重違背菩薩的精神,所以這是屬於上品。
2、中品罪:煩惱盛。雖然沒有對眾生產生輕慢、嫌恨,但自己煩惱熾盛,惱亂眾生,讓眾生起煩惱,這是中品。
3、下品罪:無知、放逸。也就是沒有智慧,或因懶惰、懈怠而產生的過失。
也就是說同樣做了某種行為,但是毀犯的心念不同,罪報輕重也就不一樣。
(三)第三種因緣:「由意樂故」
1、上品罪:上品貪、瞋、癡煩惱。
2、中品罪:中品貪、瞋、癡煩惱。
3、下品罪:下品貪、瞋、癡煩惱。
例如,同樣是瞋的煩惱,但有上品瞋、中品瞋、下品瞋之別。
上品的瞋,瞋恨心很強,持續很久沒完沒了,甚至帶到下輩子去,等有機會就想要報仇。這種瞋念很強很久的話,罪報就更重了。
中品的瞋,瞋恨心沒有像上品那麼猛烈、持久,但人家跟他懺悔,他還是不太理人。
下品的瞋,瞋恨心才起,過不久就消了。
(四)第四種因緣:「由事故」
1、上品罪:如以瞋恨心故意殺父母、師長、聖人,他勝罪(波羅夷)及無間罪。
2、中品罪:如以瞋恨心故意殺父母、師長、聖人以外之人,他勝罪(波羅夷)。
3、下品罪:如以瞋恨心故意殺畜生,隕墜罪(波逸提)。
同樣的煩惱,但因為惱害的對象不同,罪之輕重也隨之不同。
(五)第五種因緣:「由積集故」
1、上品罪:所犯罪其數無量。
2、中品罪:中分積集乃止。(如偷盜了幾次之後才停止)
3、下品罪:少犯即止。
「積集」,就是說我們所犯的量累積有多少。有人想:我既然偷了,一不作、二不休,繼續偷吧!或者想:反正殺了人要被砍頭,多殺幾個也無妨,這些都是邪見!他只看到這輩子殺人會被處死刑,事實上不但下輩子會墮入惡道,還會影響多生累世的命運,卻是他沒有考慮到的。
舉個例子,像衣服稍微弄髒了,趕快清洗一下,很快就乾淨了;若弄得很髒,又拖了很久才洗,就不容易洗乾淨了。曾經有兩個人比懶,一個說:「我準備兩個禮拜穿的襪子,正面穿完,反面翻過來再穿。」另一個說:「這沒什麼!我把衣服一浸,等我想到的時候已經乾了!」想想看,浸泡過洗衣粉的衣服,乾了以後會變成什麼樣子?還能再穿嗎?髒了一點點的東西很容易清理掉,多了就不容易了。馬上清洗,跟氧化以後再清除,費力多少則又不同了。
九、加行、根本、後起
初期大乘經,如《大品般若經》、《華嚴經》等,都有談到六波羅蜜或十波羅蜜,其中的「尸羅波羅蜜」就是菩薩的戒行,而這些經中所談的菩薩戒多以「十善道」為主。十善道就是:不殺、不盜、不邪淫(出家眾是不淫)、不妄語、不兩舌、不惡口、不綺語、不貪、不瞋、不邪見(正見)。
有人提出了問難:十善道僅有十個戒條,而「不飲酒」、「過午不食」、「不杖打眾生」這些戒條都沒有包括在十善道中,如果說只以這十善道作為菩薩的尸羅波羅蜜的話,那不是嫌太少了嗎?如《大智度論》卷46(大正25,395b18-21)云:
問曰:尸羅波羅蜜則總一切戒法,譬如大海總攝眾流,所謂不飲酒、不過中食、不杖加眾生等,是事十善中不攝,何以但說十善?
針對這個問題,《大智度論》(大正25,395b21-29)回答如下:
答曰:佛總相說六波羅蜜,十善為總相戒,別相有無量戒。不飲酒、不過中食,入不貪中;杖不加眾生等,入不瞋中;餘道隨義相從。
戒名身業、口業,七善道所攝。十善道及初、後:如發心欲殺,是時作方便,惡口,鞭打、繫縛、斫刺,乃至垂死,皆屬於初;死後剝皮、食噉、割截、歡喜,皆名後;奪命是本體;此三事和合,總名殺不善道。以是故知,說十善道,則攝一切戒。
「不飲酒」與「過午不食」雖未見於十善道之戒條中,但是卻含攝於「不貪」中;「杖不加眾生」則含攝於「不瞋」中;而且「殺戒」並不是限於「奪眾生命」那一剎那而已,殺生前與殺生後之一切身口意都包含其中。如斷眾生命之前所起的殺心(心業),惡口、譏罵(口業),鞭打折磨(身業);以及死後的心喜(心業),讚歎(口業),鞭屍、食肉(身業)等,都應該包含在「殺戒」當中。同樣地,盜、淫、妄等「本體」及「初」、「後」也是如此。這裡所說的「初、本體、後」,玄奘譯為「加行、根本,後起」。
有關十不善道之加行、根本、後起,於《大毘婆沙論》等也有詳細的敘述 6,在此僅舉殺、盜、淫為例來說明,如《大毘婆沙論》卷113(大正27, 583b12-19)云:
今當顯示十不善道根本、加行、後起三種差別。
彼斷生命三種者:謂若屠羊者,彼先詣羊所,若買、若牽、若縛、若打,乃至命未斷,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,是斷生命加行。若以殺心正斷他命,爾時所有不善身表,及此剎那無表,是斷生命根本。從是以後,即於是處,所有剝皮、斷截支肉、或賣、或食,所起不善身語表無表業,是斷生命後起。
《大毘婆沙論》卷113(大正27,583b19-27)又云:
不與取三種者:謂初起盜心,往彼彼處,圖謀伺察,攻牆斷結,取他財寶,乃至舉物未離本處,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,是不與取加行。若以盜心,正取他物,舉離本處,爾時所有不善身表,及此剎那無表,是不與取根本。從是以後,或物主覺,乃至相繫相害,則以殺生加行為偷盜後起;若主不覺,分張受用,爾時所起不善身語表無表業,是不與取後起。
《大毘婆沙論》卷113(大正27,583b27-c6)再云:
欲邪行三種者:謂以欲火所燒逼故,若信、若書、若飲食、財寶以表愛相,彼或摩、或觸、乃至未和合前,所有不善身語業,是欲邪行加行。若於爾時,彼此和合所起不善身表,及此剎那無表,是欲邪行根本。……從是以後,即依此事所有不善身語表無表業,是欲邪行後起。
(一)「殺」之「加行」、「根本」、「後起」
有關「殺」的內容,大體如上面《大智度論》卷46所說,「殺」並非只有使「命根斷」而已,之前的「加行」,與之後的「後起」,殺人未遂等等,事實上都包含在這「殺」裡面。
(二)「盜」之「加行」、「根本」、「後起」
「不與取」,就是偷盜的意思,人家沒有說要給你,而你卻自作主張把它據為己有。這也分為「加行」、「根本」、「後起」三種:
1、加行:起盜心,走向彼處,先四處觀望、伺察、翻牆,乃至要將這個東西拿走而還沒離開它原來的地方,這些都叫「加行」。
2、根本:偷東西離開本處的那一剎那,叫做「根本」。
3、後起:偷完東西之後,萬一被物主發覺了,將物主綁起來乃至欲加以殺害,這些都是偷盜的「後起」,也同時是「殺生」的「加行」。若物主命根斷,則是「殺生」的「根本」。如果沒有被物主發現,將偷來的東西拿來自己使用或分給別人,這種種身的表業、無表業,及語的表業、無表業 7,都是偷盜的「後起」。
所以,嚴格地說,並不是在犯「根本」的時候才叫犯戒,種種「加行」也算。
(三)「淫」之「加行」、「根本」、「後起」
「欲邪行」就是「邪淫」,在家戒法是「不邪淫」,出家戒法則是「不淫」。
1、加行:起貪欲心,用書信、鮮花、飲食、財寶等以表達愛意,或摩觸身體等,這些都叫「欲邪行」之「加行」。
2、根本:男女二根和合的一剎那,即是「根本」。
3、後起:「欲邪行」之後的身口業等,都是「後起」。
《大毘婆沙論》是說一切有部的論書,談加行、後起僅說到身業、口業;但大乘的《大智度論》則包括了身、口、意三業。換言之,不是在二根和合的那一剎那,才叫犯邪淫,在之前的摩觸、嘴巴說的話,內心起的欲念等,都叫「欲邪行」。
其他的妄語、兩舌(搬弄是非)、惡口、綺語等,依此類推。
由此可知,「十善道」是個綱領,並不限於文字上所列的十個項目而已,一切「加行」、「後起」也包含在這戒法裡面。就此意義而言,十善道是總相戒,包含了無量戒法,含攝了五戒、八齋戒、甚至比丘戒等。菩薩要具足尸羅波羅蜜,應掌握這個原則,否則只持守十個戒條怎麼能說具足圓滿一切的戒行呢?
為什麼要提到「加行」和「後起」呢?因為「加行」、「後起」,影響業報的輕重非常密切。舉個例子來說,佛陀時代有一個貧人,家中的果樹結了一些葡萄,他很想布施
給僧眾,但很不巧,那時國王剛好先答應要供養僧眾一個月的飲食。貧人心想:國王已經預約了,這一個月就輪不到我了!他就一直等,等了一個月,好不容易遇到一位比丘出來了,他就跟那比丘說:「我已經等了一個月了,每天都在等待著什麼時候輪到我供養?」這位比丘跟他說:「你不是現在才布施而已,你已經布施一個月了。」8
這就是我們所說的「加行」,在還沒有布施出來之前,內心已經醞釀多時,不是臨時起意而已。有的人待在家裡面,等有貧窮人來要飯才給;有的人是即使來乞討也不給的;有的人是貧窮人還沒上門來,他就想到外面有人飢寒受凍,主動要去救濟的。同樣是給飯,心念不同,態度、方式、慈悲心的程度都不同。所以「加行」很重要,對果報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。
「後起」也是。我們做善事,人家不一定就會感激我們的。有時布施給人,人家還嫌太少!或許有人心裡會想:「給你就不錯了,你還這樣,以後不理你了!」有的人即使還繼續布施,但帶了一點嫌恨心,態度上就變得比較差了。如果是這樣的話,福德都會縮減的!因此,布施之後的「後起」也是非常重要,如何讓我們的發心不退轉,布施之後不後悔,反而起歡喜心,並讓它相續、增長,這就要靠大家各自用心了!
總之,「加行」、「根本」、「後起」,任何一個階段都會影響我們業報的輕重。
十、 影響業報的因素
影響業報的因素很多,以下從幾個方面來說明。
(一)「故作業」或「不故作業」
故意造的業與不是故意造的業,兩者差別很大。比如說蓋房子,爸爸站在底下丟磚塊給上面的兒子,兒子沒接好,磚塊掉下來打死了爸爸。他不是故意的,這跟蓄意殺父親的那種逆罪的果報差異相當大。
(二)造業時之精神狀態
造業時是「正常清醒的精神狀態」,還是「精神錯亂的狀態」,業報是不一樣的。這在一般的法律也是如此,如果是精神錯亂的話,刑罰較輕,有的甚至可以免刑;佛教也是如此。
(三)發心、動機
發心、動機,包含甚廣,包括「加行」之種種心念都是。例如布施,有無執著施者相、受者相、施物相?是無所求的布施?還是有所求?
比如有人布施東西給別人,一直要人家記得他的恩惠,這就是執著「施者相」。
又如見喜歡的人多布施一點;見不順眼的,少布施一些或完全不布施,這就是有「受者相」,有差別心。
又有人把舊電視機、破鞋子、舊衣櫥給人,這到底是真布施呢?或者是將垃圾送人?如果「施物相」不空的話,對自己貪愛或貴重的物品就很難施捨了。反之,如果我們能把最捨不得的東西施捨出去的話,其果報比起清除垃圾的那種布施,當然是大得多!
再者,不只是捨掉這個物品而已,在布施的同時也能捨掉貪、瞋、癡等煩惱,這就不是凡夫的布施了,而是與二乘解脫道相應了!更進一步,不但救度眾生的身命而已,更以般若度化眾生的慧命,教他修行的方法,教他斷煩惱,教他行利他的事業,這就與大乘菩薩道相應了!
以上是對善業來說,如果對惡業來講,是與上品貪、瞋、癡相應的發心,或者是與下品貪、瞋、癡相應的發心,那也是不同的。
(四)手段、方法
行善或造惡的手段和方法也是千差萬別。同樣是殺人,有人很快就讓他斃命;有的人卻用言語先侮辱他、鞭打他,把他折磨得半死,然後再殺他。由於手段、方法的不同,得到的果報也不一樣!
同樣地,我們布施東西時,態度誠懇不誠懇?是親手布施,或假手他人?救濟貧人時是和顏悅色?還是言語相譏給人難堪?這些所得的果報是不同的。有的人自尊心很強,寧可餓死,也不願接受救濟。有的人越布施,憍慢心越大,在比業績,如果別人做得比他好的話,則嫉妒心大增。諸如此類,我們在做慈善事業時應該特別注意。
其實,我們可以作一種觀想:我布施給貧人,並不是上對下的關係,反而是他給我種福田的機會,應該感激他。所以,並不是上對下,而是同體大悲的。不但有悲心,又將他視之如佛,恭恭敬敬地奉上物品,這樣才不會隨隨便便、輕慢地把東西送出去就算了。
像這樣,雖然布施同樣的東西,但隨著每個人心念的不同,以不同的方式、態度來布施,其果報的差異也是相當大的。
(五)事成或未成
事情成功了或未達成目標,業報還是有些差異的。比如把人殺死了,或殺人未遂等等,則果報不同。又有的人雖然有善心,但遲遲無法付諸行動,這與能實際走入群眾利益眾生,二者相比,果報當然也有差別。
(六)服務的對象,或侵害的對象
服務的對象不同,或侵害的對象不同,其果報也不一樣。就像同樣的種子,種在貧瘠的石頭瓦礫中,與種在肥沃的土壤中,所結的果實是有差別的。如果以出家戒法來說,故意殺畜生是波逸提,是墮罪;若故意殺父母則是波羅夷罪,更是逆罪!
這裡提出一個問題:菩薩布施時,應該先布施給誰?假設你有一份食物,但有兩個人同時出現在你面前,一個是得道的高僧,一個是孤苦無依的流浪漢,請問你要布施給誰呢?
這往往因為每個人的發心、想法不同,而各有不同的做法。有的人認為要先布施給高僧,也有人認為要先布施給流浪漢,也有人主張要分成兩份,或視當時的情況而定。那麼,到底要布施給誰才好呢?《大智度論》提出三類不同的說法:
1、分別心多者→先供養佛、菩薩……(田勝而心劣)。
2、慈悲心多者→先施貧窮惡人……(田劣而心勝)。
3、得實相,具般若方便者→隨因緣行布施,慈愍眾生又皆視之如佛。
如《大智度論》卷87(大正25,669b24-c21)云:
問曰:是菩薩布施時,先施何等人?
答曰:是菩薩雖因眾生起大悲心,而菩薩布施必先供養諸佛、大菩薩、辟支佛、阿羅漢及諸聖人。若無聖人,次第施持戒、精進、禪定、智慧離欲人。若無此人,施一切出家佛弟子。若無是人,次施持五戒、行十善道及持一日戒、三歸。若無此人,次施中人非正非邪者。若無此人,次施五逆惡人,及諸畜生,不可不與,菩薩以施攝一切眾生故。
有人言:應先布施五逆罪人、斷善根者、貧窮、老病、下賤、乞丐者,乃至畜生。譬如慈母,多有眾子,先念羸病,給其所須;又如菩薩為餓虎欲食子故,以身施之。
問曰:如是種種,應先施何者?
答曰:一切眾生皆是菩薩福田,能生大悲故。菩薩常欲以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施眾生,何況衣食等而有分別!又菩薩得無生忍法,平等無差;未得無生忍者,或慈悲心多,或分別心多,此二心不得俱行。
悲心多者,先施貧窮惡人。作是念:「種福田中,果報雖大,憐愍眾生故,先利貧者。」如是田雖不良,以慈悲心得大果報。
分別心多者作是念:「諸佛有無量功德故,應先供養。」以分別諸法,取著佛身故心小;其心雖小,福田良故,功德亦大。
若得諸法實相,入般若波羅蜜方便力中,心得自在,二事俱行──慈愍眾生,又視皆如佛。
如是等菩薩隨因緣行布施。」
一般來說:福田有「敬田」與「悲田」之分。
有一類經典9說:供養一佛的福德,比起供養一百個阿羅漢的福德來得大;供養一個阿羅漢,比供養一百個三果聖者福德大;布施給凡夫,勝過布施畜生等等。因為佛度化眾生多,田比較肥沃。這是從「敬田」方面來說的,敬田大的話,福德比較大。
另外一類是「悲田」。有一類經典10主張應該先施給最貧苦、最可憐的眾生,這樣福報會比較大。就像說一個母親有好幾個孩子,其中有一個最弱小、最多病,這時候母親往往會多照顧他一些;同樣地,如果我們不趕快度化這些惡人的話,那誰來度他呢?如果這個流浪漢都快餓死了,你能忍心不救嗎?
問題是,如果得道高僧與流浪漢都快餓死的話,你給誰呢?有人提供了一個方案,他說:「聖人比較有智慧,我先供養聖人,因為聖人會衡量情況分一些給乞丐。但是如果我給了乞丐,他有可能不管聖人就自己獨吞了,那怎麼辦?」這樣的回答也是滿有意思的。
《大智度論》提供了第三種做法:「若得諸法實相,入般若波羅蜜方便力中,心得自在,二事俱行──慈愍眾生,又視皆如佛。如是等菩薩隨因緣行布施。」也就是菩薩得諸法實相,不會有眾生相,無好惡之分別,能悲智雙運,隨緣布施。他在布施給無德的流浪漢時,不僅悲心強,也把無德流浪漢當成佛,存恭敬心、慈悲心來供養,悲智具足無礙,這樣的話,福德加倍!
(七)數量、品質、相續心
行善或造惡的次數或數量,與果報也有很密切的關係。
一般來說,布施的東西越多,福德也越大。但不能只看「數量」,「品質」的好壞也必須注意。與其送一箱腐爛的香蕉,倒不如送幾個好的蘋果。
「次數」或「相續心」也很重要,有的人布施非常大手筆,但是只有一次,以後就沒了。可是,有的人布施雖然量不大,但是他細水長流,施捨的心相續不斷,就像數念珠一樣,一直專心持久下去,也會日久見功夫的。
有人起煩惱,強而猛烈,但很快就消失了;而有的人起煩惱,雖然不是很強,但是綿綿密密,藕斷絲連,沒完沒了。其實,大惡不犯,小惡不斷,這也會障礙我們修行的。
釋尊當時的國法,偷盜五錢是死罪,因此佛陀比照規定:「盜五錢的話,就是波羅夷,不可悔,必須逐出僧團;五錢以下的,可以懺悔。」有個比丘心想:「若一次盜滿五錢的話,犯波羅夷罪,必須逐出僧團,不如分五次來盜取,一次偷一錢,分期付款。」結果佛陀問他:「你在偷的時候,有沒有相續心?如果有的話,一樣是波羅夷;如果不是的話,罪比較輕。」
從這裡可以得知:除了數量、物品的價值以外,次數多寡、有沒有「相續心」,對果報也有很大的影響,值得特別留意!
說到「數量」,除了「物品的數量」之外,「心量」與業報也很有關係。如有一貧女,傾其所有換得一盞小油燈供佛,結果其他富有人家供佛的油燈都熄滅了,唯獨貧女這盞油燈 還在燃燒。 11從「物質」的量上來看,油燈及油的量都很小;可是從「捨心」的量來看,貧女的心量比富裕人家的心量大多了,所以她所得的果報也大。
(八)善行或惡行所產生的影響(受用、不受用)
我們所作的善行,對方受不受用,與業報也很有關係。龍樹菩薩的《中論》說:「從用生福德,罪生亦如是」12 。意思是說,善業、惡業各有兩類:一是造作時候所成的業,一是受用時候所起的業。如甲以財物布施給乙,甲布施的當下,即成就了一善業;而乙在受用此財物時,甲又得一善業。青目論師舉「射箭喻」說到:放箭射人,射出去是一惡業,箭射死了那個人,又是一惡業;如沒有射死,那只有射罪,無殺罪。
因此,以布施來講,除了東西本身的價值以外,這東西對受者來說,受不受用也是很重要的。比如說在一個非常炎熱的夏天,你卻送一件厚毛衣給人,這件毛衣不是不值錢,而是對方已經熱得受不了,再給他毛衣做什麼?或是送電動玩具給少思寡欲的出家人,這對他來說又有什麼用呢?
有些人硬要送東西給你,但你又用不著,轉手給別人,他又不高興。所以我們在布施的時候,也是要靠智慧的,以對方而言,到底實用或不實用也要考慮在內。
另外,我們的行為對於「對方」的影響,也會左右業報的輕重。例如,偷有錢人家的東西,對他來說影響不大;但是偷窮人家的東西,對他的影響可大了,他的生活有可能因此無以為繼,甚至喪命也說不定。或者說殺了一個人,不是只有這個人死了而已,他兒子或其他人是不是也連帶受影響?如果殺的是大慈善家,那麼對接受救濟的人影響就更大了。
另外,我們所做的行為對「社會大眾」的影響也很重要。例如,有人造了某些器物,大量殺生;或是起頭做了一些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,大家爭相仿效,造成社會很不好的風氣。又如有些出家人沒有威儀,惹人譏嫌,對僧團的清淨形象產生很負面的評價。像這些,影響就太大了。
(九)性罪、遮罪
「性罪」是指殺、盜、淫、妄等,主要是屬於「道德規範」。這是本於善惡業道的立場,不管受戒、不受戒,不管在家、出家、男女老少,犯了都是罪惡,是要受果報的。
「遮罪」本身不一定有罪,但是它會障礙我們的修行,例如喝酒,或違犯僧團裡其他有關食、衣、住、行等生活規定,叫遮罪。
從業報的觀點來看,犯了「性罪」比犯「遮罪」要來得嚴重。
(十)懺悔
造惡業以後,是讓惡念相續,或者是立刻懺悔,對果報也有很大的影響。有的人犯了罪,東躲西藏;有的人則是立刻去自首,坦誠發露。就像臭的東西一樣,越是密封起來,只會越久越臭,不會變香。相反地,如果把它拿出來洗一洗,在太陽底下曬一曬,那才會變乾淨。因此,發露懺悔,才是去惡向善最快的捷徑。
同樣是懺悔,到底是真誠地懺悔,或者只是形式上的懺悔,二者差別很大!有沒有決心下不為例,絕不重犯,對業障的消除,其效果也不同。
一般而言,懺悔的方式有三:1、作法懺;2、取相懺;3、無生懺。略述如下:
1、作法懺
「作法懺」:依據佛陀所制之戒律,而自己發露所犯罪行,稱為「作法懺」。如比丘犯了小罪,應向一位比丘懺悔;重一點的罪,就要向三位,乃至二十位清淨比丘發露求懺悔。如法懺悔之後,他就清淨了,其他人也不能再舊事重提,否則也是犯戒的。如果能做到這樣的話,真的是很理想的僧團了!
雖然說依作法懺可以得清淨,但《大智度論》中有一段話值得注意:「如比丘殺畜生,雖復得悔,罪報猶不除。」13 以比丘戒來講,故意殺人要逐出僧團;殺畜生雖然不像殺人那麼嚴重,如果行作法懺的話,仍能保有比丘的身分,還可以留在僧團裡面;但是,從業報的觀點來看,斷眾生命的罪業,後世還是要受報的。
2、取相懺
「取相懺」,就是在佛前日夜誦經,虔誠地禮拜懺悔,等到見佛放光摩頂,或夢中見佛,或夢見諸瑞相,即得清淨。有些重罪,特別在末法時代要找二十個清淨比丘如法懺悔,這非常不容易。由於無法具足這樣的因緣,只好在佛前作取相懺。但這取相懺是與「禪定法」相應的,也是不容易做到的。
3、無生懺
「無生懺」,是體會到諸法無生無滅,能了知心性本空,罪福無相,則一切法皆悉
空寂,即使是性罪,也可讓它重報輕受,甚至可以不讓它現行。這裡所說的「空」,並不是說沒有業報,而是說業與報都是因緣所生法,諸法因緣生,諸法因緣滅。犯罪之後,只是一直懊悔是沒有用的,怎樣深切地懺悔,精進修學、體悟無我性空才是重點。
以上三種懺法,「作法懺」是與「戒律」相應;行「取相懺」是與「禪定」相應;如果是「無生懺」的話,則是與「智慧」相應。
由上可知,並不是說有懺悔就一定能使惡報不現行,這要看犯的是性罪或是遮罪;是裝模作樣的懺悔,或是很真誠的悔過;用什麼方式懺悔,是作法懺、取相懺或無生懺;有沒有與戒、定、慧相應,其效果大不相同。
十一、結論
影響業報的因素很多,其中以心念的影響最大,也最複雜。
以布施來講,一般會想到:如果「福田」肥沃的話,得到的「福德」會比較大。但事實上,除了「福田」以外,更重要的是在「心念」!心念的差別,有時候勝過於福田的大小。舉個例子來說,有一天舍利弗拿飯供養佛,佛把這飯分一點給狗吃,問舍利弗說:「你供養佛的功德大,還是我(佛)施飯給狗的功德大?」舍利弗回答說:「根據我的瞭解,佛施給狗的功德比較大。」佛說:「你說的對!」14
由此可知,「福田」只是其中一個因素而已,事實上,影響業報的因素很多,像施物的品質、數量、布施之方式、對方受用不受用等等都是,而最主要的還是在於「心念」。如果以清淨的善念,不求回報的發心,本著慈悲的胸懷、謙虛的態度,恭恭敬敬來布施,且布施之後不後悔,讓善念與歡喜心相續增長,持續不間斷地布施,這都會讓布施福德持續不斷地增廣。更進一步,布施時,不但捨財,又能捨慳貪煩惱,深入空無我慧,轉有漏為無漏,轉有相福德迴向無上菩提,迴向一切眾生,這都是與「心」有關的,而這也真是所謂的「運用之妙,存乎一心」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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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《中阿含經》卷32(133經)(大正1,628b24-630a1):
長苦行尼揵問曰:「瞿曇!此三業如是相似,施設何業為最重,令不行惡業,不作惡業。為身業?口業?為意業耶?」
世尊又復答曰:「苦行!此三業如是相似,我施設意業為最重,令不行惡業,不作惡業。身業、口業則不然也。
居士!於意云何?若使有人持利刀來,彼作是說:我於此那難陀內一切眾生,於一日中斫剉斬截、剝裂削割,作一肉聚,作一肉積。居士!於意云何?彼人寧能於此那難陀內一切眾生,於一日中斫剉斬截、剝裂削割,作一肉聚,作一肉積耶?」
優婆離居士答曰:「不也。所以者何?此那難陀內極大富樂,多有人民,是故彼人於此那難陀內一切眾生,必不能得於一日中斫剉斬截、剝裂削割,作一肉聚,作一肉積。瞿曇!彼人唐大煩勞。」
「居士!於意云何?若有沙門、梵志來,有大如意足,有大威德,有大福祐,有大威神,心得自在,彼作是說:我以發一瞋念,令此一切那難陀內燒使成灰。居士!於意云何?彼沙門、梵志寧能令此一切那難陀內燒成灰耶?」
優婆離居士答曰:「瞿曇!何但一那難陀,何但二、三、四。瞿曇!彼沙門、梵志有大如意足,有大威德,有大福祐,有大威神,心得自在,若發一瞋念,能令一切國一切人民燒使成灰,況一那難陀耶!」
2《中阿含經》卷3(第15經)〈思經〉:「若有故作業,我說彼必受其報,或現世受,或後世受;若不故作業,我說此不必受報。」(大正1,437b)
3 參見《中阿含經》卷3(第11經)〈鹽喻經〉(大正1,433a-434a)。
4《阿毘達磨俱舍論》卷17:「譬如畫師,先以一色圖其形狀後填眾彩。是故雖有同稟人身,而於其中有具支體、諸根、形量、色力莊嚴。或有於前多缺減者,非唯業力能引滿生,一切不善善有漏法有異熟故皆容引滿,以業勝故但標業名。然於其中業俱有者能引能滿,隨業勝故。若不與業為俱有者,能滿非引,勢力劣故。」(大正29,92b)
5《雜阿含經》卷33(930經)(大正2,237b-c):
如是我聞:一時,佛住迦毘羅衛國尼拘律園中。爾時,釋氏摩訶男來詣佛所,稽首禮足,退坐一面。白佛言:「世尊!此迦毘羅衛國安隱豐樂,人民熾盛。我每出入時,眾多羽從,狂象、狂人、狂乘,常與是俱。我自恐與此諸狂俱生俱死,忘於念佛、念法、念比丘僧。我自思惟:命終之時,當生何處?」
佛告摩訶男:「莫恐,莫怖!命終之後,不生惡趣,終亦無惡。譬如大樹,順下,順注,順輸,若截根本,當墮何處?」
摩訶男白佛:「隨彼順下,順注,順輸。」
佛告摩訶男:「汝亦如是,若命終時,不生惡趣,終亦無惡。所以者何?汝已長夜修習念佛、念法、念僧,若命終時,此身若火燒,若棄塚間,風飄日曝,久成塵末,而心、意、識久遠長夜正信所熏,戒、施、聞、慧所熏,神識上昇,向安樂處,未來生天。」
時,摩訶男聞佛所說,歡喜隨喜,作禮而去。
6《大毘婆沙論》卷113(大正27,583b-584a);《俱舍論》卷16(大正29,84c-85a);《優婆塞戒經》卷6(大正24,1067a-c)。
7 參見印順法師《中觀論頌講記》p.276:「正在身體活動、語言談說的時候,此身語的動作,能表示內心的活動,是身口的作業(表業)。因身口的造作,生起一種業力,能感後果,他不能表示於外,故名身口的無作業(無表業)。」
8《雜譬喻經》:「昔者舍衛國有一貧家,庭中有蒲桃樹,上有數穗,念欲即施道人。時,國王先前請食一月,是貧家力勢不如王,正玄許一月,乃得一道人,便持施之,語道人言:念欲施來一月,今乃得願。道人語優婆夷:以一月中施矣!優婆夷言:我但一穗蒲桃施耳,那得一月施?道人言:但一月中念欲施,則為一月也。」(大正4,502a1-7)
另參見《法苑珠林》卷41(大正53,609b)。
9 參見《中阿含》卷39(155經)〈須達哆經〉(大正1,677b23-c13);《中阿含》卷47(180經)〈瞿曇彌經〉(大正1,722b20-26)。
10《法苑珠林》卷81:「《像法決疑經》云:有諸眾生,見他聚集作諸福業,但求名聞,傾家財物以用布施,及見貧窮孤獨,呵罵驅出不濟一毫,如此眾生名為顛倒作善癡狂禍福,名為不正作福。如此人等甚可憐愍,用財甚多,獲福甚少。善男子!我於一時告諸大眾:若人於阿僧祇身供養十方諸佛并諸菩薩及聲聞眾,不如有人施畜生一口飲食,其福勝彼百千萬倍無量無邊,乃至施與餓狗、蟻子等,悲田最勝。」(大正53,884c2-10)另參見《像法決疑經》(大正85,1336a24-b2)。
11 參見《賢愚經》卷3〈貧女難陀品第20〉(大正4,370c-371c)。
12《中論》卷3〈觀業品第17〉(大正30,21c15);印順法師《中觀論頌講記》p.276;另參見《甘露味論》卷上(大正28,966a27-29);《俱舍論》卷18〈分別業品第4〉(大正29,97a16-b6);《優婆塞戒經》卷5(大正24,1059a8-11)。
13《大智度論》卷46(大正25,395c)。
14《大智度論》卷32(大正25,301b2-12):
施物雖同,福德多少隨心優劣。如舍利弗以一鉢飯上佛,佛即回施狗而問舍利弗:「汝以飯施我,我以飯施狗,誰得福多?」舍利弗言:「如我解佛法義,佛施狗得福多。」
舍利弗者,於一切人中智慧最上,而佛福田最為第一,不如佛施狗惡田得福極多。以是故,知大福從心生,不在田也。如舍利弗千萬億倍,不及佛心。
問曰:如汝說福田妙故得福多,而舍利弗施佛不得大福?
答曰:良田雖復得福多,而不如心;所以者何?心為內主,田是外事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