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

你是「善男子、善女人」嗎

(釋厚觀,2009.11.14,藥師法會開示)

佛典上經常說:「比丘、比丘尼、善男子、善女人」,但是佛弟子之中,是否所有的男眾一定都是善男人,所有的女眾都是善女人呢?其實不一定。既然稱為「善」,要具有善的特質。《大智度論》1對於善的特徵有列出一些,我們可以藉以反省一下:我到底是不是善男子?我到底是不是善女人?

《大智度論》卷35〈2 報應品〉(大正25,316 a11-14)云:
善相者,有慈悲心,能忍惡罵。如《法句.罵品》中說:「能忍惡罵人,是名人中上!」譬如好良馬,可中為王乘。

首先,「善相者,有慈悲心,能忍惡罵。」我們是不是能忍惡罵?不必說人家稍微罵我們,有時候只是給一個不好的臉色,自己的心裡已經非常不舒服了。如《法句經‧罵品》中說:「能忍惡罵人,是名人中上!」這樣的人才是人中的上人。所以,我們一般尊稱「某某上人」,那是人上人的意思,需要具有比較高的德性。「譬如好良馬,可中為王乘。」這不是普通一般的馬,而是要特別好的馬才能夠作為國王的坐騎。

《大智度論》卷35又說:「復次,以五種邪語及鞭杖、打害、縛繫等,不能毀壞其心,是名為善相。」(大正25,316 a11-14)

其次,善男子、善女人也要具備幾種善相:即使有人用五種邪語說我們的過失,或用繩索加以綑綁,乃至用棍棒等來加以鞭打,我們仍然不改變學佛的志向,不改變正確的看法與作為,如果能夠具備這樣,那才是善男子、善女人。

五種邪語是:一、妄語說別人的過失,二、惡口說別人的過失,三、不是在恰當的時機而說別人的過失,四、惡心說過,五、不利益說過。2

我們一方面不要因五種邪語而退志,另方面如要舉發別人的過失,或是勸告他人,應該要具備五個要件:3

第一、他所犯的錯誤是真實的,我們不是說妄語。我們要確認對方的確有過失,是真實有過失,而不是真相未明就羅織罪名,更不要惡意毀謗。

第二、要找恰當的時機,而不是非時說過。如果時機不恰當,不但效果不好,有時候還會引來反效果。

第三、義饒益,是確實為了別人的利益而來點醒他,希望他能夠改過遷善。但是我們勸告別人,有時候並不是為別人好,而是自己感到非常不舒服,藉此機會發洩一下。那應該反省自己:我們這樣勸告是不是真能夠利益他人?或者只是引起他人的煩惱或反彈?

第四、在態度上要柔軟,要柔軟語,而不是惡口或尖酸刻薄數落別人。事實上,我們說人家的過失,主要是希望他改過,而不是為了讓自己發洩。那如果我們看到別人犯錯,有時候自己很生氣,又用話來刺傷別人,這樣不好。

第五、在內心來說,是要以慈悲的善心,而不是起惡心。我們反省自己:在指正別人過失的時候,到底是起善念?或者是起惡念?

我們想想自己有沒有具備這些?在場有人回答有,不錯喔!不過,要反省自己是不是如實語。

此外,《大智度論》卷35(大正25,316a15-21)又說:
復次,三業無失,樂於善人,不毀他善,不顯己德;隨順眾人,不說他過;不著世樂,不求名譽,信樂道德之樂;自業清淨,不惱眾生;心貴實法,輕賤世事;唯好直信,不隨他誑;為一切眾生得樂故,自捨己樂;
令一切眾生得離苦故,以身代之。

「三業無失」,三業就是身業、口業、意業,要三業都沒有過失。我們有時候起心動念,真要意念沒有過失,這不容易。「樂於善人」,而且我們是樂於幫助別人。「不毀他善」,當我們看到別人的善,就要隨喜、稱讚,而不是故意把他壓低,或者講一些風涼話等等。「不顯己德」,即使自己非常有涵養,也不會特別顯耀、高傲;「隨順眾人,不說他過」,意思是不要隨便指責別人;「不著世樂,不求名譽,信樂道德之樂」,不執著世間的樂,不沽名釣譽,所好樂的是道德之樂;「自業清淨」,自己的業(行為)都非常清淨,「不惱眾生」。我們要不惱眾生,那可以反省自己,如果我們心情不好,是不是有時候去惱亂家人?那家人脾氣不好就亂摔碗盤,結果雞就飛了,狗也跳了,弄得雞飛狗跳。所以,我們如果有煩惱,自己要慢慢調伏,不要去惱亂眾生;「心貴實法,輕賤世事」,我們心裡要崇尚諸法的實相,而對於世間的事不要那麼看重;「唯好直信,不隨他誑」,就是我們要分辨正直,為人有信用,不因他人的花言巧語而受欺騙等等,自己要有智慧判斷;「為一切眾生得樂故,自捨己樂」,就是捨己為他,我們希望令一切眾生得離苦。眾生有苦,我們甚至自己願意代他受苦。那麼,像這樣具足無量的善法,就「名為善人相」。

所以,歸納起來,要有慈悲心,要能夠忍別人的邪語、打罵;再來,三業要清淨,樂於助人;要崇尚佛法,不要沽名釣譽等等;不惱眾生;令眾生得離苦,不為自己求安樂。能夠具備這些,那才名為善男子、善女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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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《大智度論》卷35〈2 報應品〉(大正25,316 a11-23)。
2 鳩摩羅什譯《禪法要解》卷上:「五種邪語不能壞心。五種者,一、妄語說過,二、惡口說過,三、不時說過,四、惡心說過,五、不利益說過。」(大正15,290c19-21)
3《雜阿含經》卷18(497經)(大正2,129b28-c3):
佛告舍利弗:「若比丘令心安住五法得舉他罪。云何為五?實,非不實;時,不非時;義饒益,非非義饒益;柔軟,不麁澁;慈心,不瞋恚。舍利弗!舉罪比丘具此五法,得舉他罪。」